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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社会保险政策宣传资料第九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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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减、免、缓*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兵团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相关*策。

一、社会保险费减免的范围

这里的“三项社会保险”,指的是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不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策。减免社会保险费*策延长执行到年12月底。

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策延长执行到年6月底。

二、社会保险费减免覆盖的参保单位

各类参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

机关事业单位、连队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包括在此减免*策范围之内。

三、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执行至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缓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年未缴费月度,可于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年自治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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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策

一、参保范围

本辖区内各类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团场及其连队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在各级民*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二、缴费基数及征缴费率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按照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低于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缴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目前,九师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已降至16%;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8%。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

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应及时到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四、退休条件

1、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2、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

身体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申请退休;

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①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提前退休;②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职手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五、非因工死亡或因病死亡丧葬、抚恤金标准

1、丧葬补助金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支付。

2、抚恤金标准分为:①已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②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按照其死亡前本人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缴费每满1年支付1个月,最多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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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策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重要性

参加失业保险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及*策支持,如参保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时,可以申领稳岗返还;参保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

二、失业保险覆盖的范围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兵团有关规定需要参加失业保险。

三、失业保险征缴费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三延”,兵团目前总费率为1%,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各为0.5%,*策执行期限截至年4月30日。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范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下列人员:(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使得劳动合同终止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七、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确定。

自年1月起,兵团失业人员领金期限在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领取失业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5%,领金期限在第13个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领取失业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从年1月1日起,南疆师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八、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有的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同时享有以下待遇:(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九、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七)有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

保障行*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其连续工作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发放标准按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十二、企业申请稳岗返还补贴具备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策;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十三、企业不能申请稳岗返还补贴的情况

下列企业不能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1.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策和环保*策;

2.严重失信企业;

3.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十四、企业稳岗补贴返还的标准

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南疆师标准提高到60%。年1月至12月,兵团对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返还。

十五、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补贴返还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策;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十六、困难企业稳岗补贴返还的标准

困难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十七、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具备的条件

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

1.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2.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3.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十八、稳岗返还资金使用范围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十九、领取技能提升补贴应具备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2)自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为进一步发挥*策效应,按照有关规定,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及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及以上。在此期间,凡是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以自取得证书12个月内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补贴,经办机构将通过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与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二十、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一般来说,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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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策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本统筹区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连队职工(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雇工和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及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交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浮动费率。

四、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在*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工伤认定的申请及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行*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八、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九、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的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统筹区以外就医期间,其绕道车、船费,包车或出租车等不合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统筹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火车为硬席车、轮船为三等舱、汽车为据实报销;住宿费限额凭据报销,按省会(含计划单列市)所在地元、地州市所在地80元、县城所在地60元的标准给予报销。

3、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经工伤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区所在地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27个月,六级伤残24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1个月,六级伤残10个月。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基础上增发30%。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统筹区所在地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1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5个月,十级伤残12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9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7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基础上增发20%。

9、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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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居民医疗保障*策

第一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1.参保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行全师统筹。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师职工医保。

2.缴费比例。职工医保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缴纳医保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医保费。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照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5%缴纳医保费。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

3.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最高不得高于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单位缴费基数应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4.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职工医保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金医疗保险费(8%)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年龄段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本人医保缴费基数或月养老金),剩余部分用于建立医保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不建医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1.大额医疗保险实施意义。大额医疗保险是职工医保的有益补充,是与职工医保相配套的重要措施,对稳定社会、解除职工大额医疗费负担后顾之忧有重要意义。

2.参保范围。参加职工医保的职工、企(事)业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公务员除外),享受大额医疗费补助。

3.缴费标准和投保期限。参保职工(含退休)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每年元/人(分别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年各承担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按年缴纳元/人(全由个人承担)。

4.待遇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大额医疗费的职工当年累计发生超过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支付85%。最高支付限额24万元。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

1.住院起付标准。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医院元、医院元、医院元。参保人员医院就医,每次住院均按上述规定支付相应起付标准。医院转诊的住院起付标准连续计算(只支付差额部分),医院转诊不重复支付起付标准。

2.住院报销比例。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职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8%,医院支付93%,医院支付83%。本地和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转诊转院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进入统筹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自负30%,剩余部分由统医院支付比例予以支付。

3.住院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含基本医疗部分和大额医疗费补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基本医疗部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4.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等待期。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职工医保,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逾期1个月以上未按规定缴费的,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逾期6个月以内按规定补清缴费的,可恢复其职工医保待遇,当期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予以支付;逾期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中断,中断后又要求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门诊慢病待遇

(一)职工医保门诊大病

1.开展病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白血病的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性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维持性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治疗及湿性年龄相关性*斑变性共5个病种。

2.申报办理:持相关病历等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申报办理。当月鉴定通过的,次月享受待遇。

3.待遇*策:门诊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本统筹区职工医保住院标准并与其合并计算,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

(二)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

1.开展病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病合并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慢性病*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并发症、肾病综合征和慢性肾脏病三期及以上的门诊非透析治疗、血友病、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帕金森氏综合征、癫痫、慢性中重前列腺炎、恶性肿瘤的门诊非放化疗治疗;痴呆(含阿尔茨海默病)、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及耐多药结合病共23个病种。

2.慢病申报:申报期内,参保患者将近1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等申报材料交由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或师直所在单位(社区),由所在单位收齐后统一报师人社局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具体以通知文件为准)。

3.待遇*策:慢病人员最多享受两种门诊慢性病待遇,患有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人员可选择较为严重的两个病种,限额按两个病种限额之和计算。限额内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各病种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

序号

门诊慢性病名称

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1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

肺源性心脏病

3

高血压病合并并发症

4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5

肝硬化

6

慢性病*性肝炎

7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0

8

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9

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脏病三期及以上的门诊非透析治疗

10

血友病

11

精神病

0

12

再生障碍性贫血

13

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14

类风湿性关节炎

0

15

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

0

16

帕金森氏综合征

17

癫痫

0

18

慢性中重前列腺炎

0

19

恶性肿瘤的门诊非放化疗治疗

20

痴呆(含阿尔茨海默病)

0

21

重症肌无力

0

22

风湿性心脏病

0

23

耐多药结合病

0

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目前,师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兵团内各师局之间无需备案可以实现普通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联网直接结算。兵团内住院、门诊大病、门诊慢病直接结算及跨省异地就医住院需满足三个条件才可联网直接结算:一是先备案。在统筹地区以外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和驻外工作人员可以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备案。二是选择定点。选择接入国家异地医院就医。三是持卡就医。携带个人社会保障卡就医。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策和就医地管理。

六、职工大病保险

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兵团级统筹,覆盖所有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不再缴费。职工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分段累加按比例支付。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2.5万元。分档累加按比例支付*策为:在5万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55%,5至10万元为65%,10至20万元为75%,20至30万元为85%,30万元以上为95%。

第二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1.参保范围。辖区内的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职工家属以及其他未参加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居民,应参加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求应保尽保。

2.缴费时限。居民医保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9月至12月15日前为征缴期。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及时参保。

3.缴费标准。居民医保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财*补助相结合。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普通学生儿童元,普通成年居民元。财*补助标准元/人。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补助。

4.缴费方式。参保范围内的九师居民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缴纳医保费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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