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有关事项的通知
并医险中心字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管理,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医院相关专家意见,同时参照省厅《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额疾病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1号)的管理办法,拟对现行门诊慢性病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一、对部分门诊慢性病的病种名称进行修改:
1、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冠心病心梗改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慢性支气管炎改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二、对部分重复享受待遇的门诊慢性病病种进行规范:
1、冠心病支架术后、冠心病搭桥术后不能与冠心病未行支架术或搭桥术同时申请;
2、高血压Ⅲ级极高危合并肾衰竭、肾透析只可申请一种;
3、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只可申请一种。
4、肝硬化、慢性中(重)度症病*性肝炎只可申请一种;
5、已申请过“肾功能不全”、“肝硬化”、“慢性中重度肝炎”后又申请“器官移植后门诊口服抗排异药物”的,系统将自动取消:“肾功能不全”、“肝硬化”、“慢性中重度肝炎”的待遇享受资格。若后期移植器官再次出现相关病情且符合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可再次申请。
对已经重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患者,其享受资格按统筹支付金额选高去低原则予以取消。
6、冠心病支架术后、冠心病搭桥术后、冠心病合并心梗只可申请一种;
7、高血压Ⅲ级极高危合并肾衰竭、高血压Ⅲ级极高危合并心功能衰竭只可申请一种;
8、患有两种以上糖尿病并发症的患者,每人只限申报两种糖尿病并发症的认定并享受相应门诊慢性病待遇。
三、对部分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进行进一步调整:
1、肺心病的准入标准改为:①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其他肺部疾患和肺血管病变的病史;②有右心功能不全的临床表现;③有肺气肿、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的辅助检查。
2、活动性结核病的准入标准改为:①痰涂片(或其他病理标本)镜检或结核杆菌培养阳性;②胸片病变较前增大、增多、新出现空洞或空洞较前增大。符合以上任一条。
3、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的准入标准改为:糖尿病诊断明确,至少满足下列一种情况:①糖尿病足:肢端皮肤开放性病灶侵犯深部肌肉组织,伴蜂窝组织炎,皮肤灶性坏死;②有严重下肢动脉血管狭窄,并伴下肢溃疡
4、帕金森氏症的准入标准改为:①运动减少:启动随意运动的速度缓慢;疾病进展后,重复性动作的运动速度及幅度均降低;②至少存在下列1项特征:①肌肉僵直;②静止性震颤4-6Hz;③姿势不稳(非原发性视觉、前庭、小脑及本体感受功能障碍造成)。
5、丙型肝炎门诊治疗的准入标准改为:丙型肝炎诊断明确,且符合以下条件:①住院时或住院前2个月内丙型肝炎RNA测定的化验单;②已经申请过一个疗程(六个月)的,需再申请一个疗程时,需提供最近的丙型肝炎RNA测定的化验单。
6、申请门诊慢性病的病历均需含检验、检查报告,如所提供的住院病历超过两年,需再提供近半年门诊病历及相关检验、检查报告。
太原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现行门诊慢性病病种共有36种,其中统筹基金定额支付的有28种,非定额支付的有8种。具体病种如下表所示:
基金支付方式
序号
病种名称
定额支付
1
癫痫病
2
风湿性心脏病
3
肝硬化
4
高血压III级,极高危
5
股骨头坏死
6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7
活动性结核
8
甲状腺功能亢进
9
甲状腺功能减退
10
类风湿关节炎
11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2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3
慢性中(重)度症病*性肝炎
14
脑血管后遗症致神经功能损伤
15
帕金森氏症
16
强直性脊柱炎
17
肾功能不全
18
糖尿病合并心脏病
19
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
基金支付方式
序号
病种名称
定额支付
20
糖尿病合并肾病
21
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
22
系统性红斑狼疮
23
干燥综合症
24
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
25
冠心病未行支架术或搭桥术
26
青光眼
27
重度精神分裂症
28
情感性精神障碍
非定额支付
29
血友病
30
慢性白血病
31
肺源性心脏病
32
恶性肿瘤化疗
33
肾功能衰竭后的血液透析
34
恶性肿瘤放疗
35
脏器移植后服用国产的抗排异药
36
丙型肝炎门诊治疗
本通知太原市城镇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同时适用,自年11月1日起执行。
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现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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