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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宣传指南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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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门诊特殊疾病如何申请?

1.金川区城乡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可在两个时间段内申请特殊疾病门诊:第一次申请时间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第一次鉴定时间为本年度1月;第二次申请时间为本年度9月30日前,第二次鉴定时间为10月。金川区城乡居民参保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保卡、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参保地村(社区)填写《金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由乡镇(社区)汇总上报金川区医保局,金川区医保局于每年规定时间统一组织申报门诊特殊疾病的城医院体检,体检费用自理。根据体检结果,经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通过乡镇(社区)将鉴定结果、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报销说明告知参保城乡居民。

2.金川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后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保卡、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参保地村填写《金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后到二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两名中级或以上职称医师检查诊断后出具符合金昌市门诊特殊疾病诊断标准的相关结论,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报金川区医保局备案后享受金昌市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报销。

九、门诊特殊疾病包括哪些病种?

门诊特殊疾病包括以下36种:

1.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2.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3.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非透析阶段;

4.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5.血友病;

6.苯丙酮尿症(18岁以下);

7.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

8.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9.糖尿病伴并发症;

10.原发性高血压(Ⅱ级以上);

11.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型、丙型肝炎的干扰素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

12.类风湿性关节炎;

13.支气管哮喘;

14.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

15.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6.癫痫;

17.精神分裂症;

18.强直性脊柱炎;

1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0.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21.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22.重症帕金森氏病;

23.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4.股骨头坏死;

25.甲状腺功能亢进;

26.布鲁氏菌病;

27.冠心病二级预防治疗;

28.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29.白塞氏病;

30.耐多药肺结核;

31.肺结核;

32.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

33.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34.脑瘫;

35.银屑病;

36.白癜风。

十、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如何报销?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1.门诊特殊疾病申报病种原则上申报一种,最多不超过3种,年度支付限额按3个病种中的最高额度执行,不叠加计算。参保患者每次最多可开2个月的药量,不能拆零的药品按照一个最小包装量执行。

凡鉴定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的城乡参保患者在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农村居民可在乡镇卫生院)发生的门诊特医院医保科实行即时结算报销。在统筹区域外发生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金川区城医院审核报销,农村居民到参保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审核报销。

2.病种1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元,病种2至病种6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元,后30种病种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元,统筹范围内按70%比例报销。

十一、“两病”门诊

“两病”参保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或者村卫生室就诊并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产生“两病”门诊费用:

1.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元,

2.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为元,

3.高血压和糖尿病合并年度支付限额为元。

报销不设起付线,年度支付限额中*策范围内使用甲类药品的费用支付比例为70%,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20%后再按照70%支付。享受门诊慢特病的高血压、糖尿病参保患者,不再重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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